家人爭執升高成肢體衝突時,一方只要受傷,另一方就一定構成傷害或家庭暴力嗎?答案並非如此。法院不只看「誰受傷、傷得多重」,還會追問:當時是否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出手是為了阻止侵害,還是報復、追打?使用的手段是否合理且必要?
近期兩則裁判怎麼看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涉及兄弟衝突,再抗告人主張,為阻止對方持刀攻擊而將其壓制。原審認為雙方都有受傷,難認屬正當防衛,因此維持通常保護令;最高法院則指出,家庭暴力必須是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因欠缺違法性,原則上不能直接認定為家庭暴力。是否成立防衛,應依當下客觀情勢、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以及制止手段是否合理必要判斷,不能只因對方受傷就否定。最高法院因此廢棄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並未直接認定保護令一定不應核發。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則是同居伴侶衝突。一方承認曾持鐵製化妝鏡敲擊對方,但主張遭掐住脖子,為掙脫才反制。法院綜合雙方陳述、傷勢位置與驗傷資料,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排除正當防衛,維持無罪判決。這也提醒我們,承認「有出手」不等於當然成立傷害罪,仍須判斷行為是否違法。
正當防衛與保護令的法律界線
依刑法第23條,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時,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民法第149條也規定,符合正當防衛者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逾越必要程度時仍可能負相當賠償責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則要求,家庭成員間須有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同法第3條所稱家庭成員,不只包括配偶,也涵蓋曾有同居關係者及一定範圍內的血親。至於通常保護令,依第14條,法院須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必要,才會核發禁止施暴、騷擾、接觸或命其遠離等命令。
常見誤區與實務建議
第一,雙方互有傷勢,不代表法律上一律是互毆。法院仍會檢視誰先發動侵害、危險是否持續,以及反制是否在危險解除後仍繼續。第二,傷勢較重的一方也不必然是被害人;傷勢部位、形成時間及其與陳述是否相符,都會影響判斷。第三,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也不代表保護令程序必然得到相同結果,因為兩種程序的目的、證據評價與裁判事項並不完全相同。

衝突發生後,應優先離開現場並報警;如有受傷,儘速就醫驗傷,保存現場照片、通訊紀錄、錄音錄影及目擊者資料。說明經過時,應具體交代對方如何開始侵害、當時危險為何尚未結束,以及自己採取何種方式制止,避免只用「我是在自保」一句帶過。若危險已停止,就不應再追打或報復,否則可能超出防衛必要程度。
結語
家人之間的推開、壓制或反擊,是否構成家暴或犯罪,關鍵不在動作名稱,而在當時是否面臨現在不法侵害,以及手段是否必要、相當。及時保全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往往比事後各說各話更能還原真相。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