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後,哪些費用可以先從遺產扣除?|封面
遺產繼承遺產分割2026年7月29日

親人過世後,哪些費用可以先從遺產扣除?喪葬費、房屋稅與管理支出的判斷重點

劉尹惠律師

作者

親人過世後,家屬常得立刻處理喪葬、房屋稅與遺產保管。有時由一人先墊付,分割遺產時再要求共同負擔;但只要有收據,就一定能先從遺產扣除嗎?近期兩則裁判提醒我們,關鍵不只在費用名稱,更在於支出是否確實、是否為保存或管理遺產所必要。

先看法律:必要管理費用原則上由遺產負擔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但因繼承人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若有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也將「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列為其職務。

遺產文件、房屋鑰匙與費用憑證整齊分類

因此,不能只問「是不是為了遺產花的」,還要確認:款項是否真的支付、是否為保存或處理遺產所必要、是否讓全體利害關係人共同受益,以及有無因支出人的過失而多付。

喪葬費與房屋稅:可扣除仍須證明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35號裁定所載原審判斷指出,分割遺產前,可從遺產總額扣除支出人得請求的喪葬費及房屋稅;但未能證明已支付的項目,或因支出人自身需求而支出、基於盡孝心所為的贈與,原審認為不得再以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被繼承人償還。

喪葬安排與房屋支出憑證分項核對

需要特別釐清的是,最高法院並未另行作成上述實體認定。該院認為上訴人未合法具體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裁定提及的費用判斷,是在說明原審如何認定事實與分割遺產。若忽略程序結果,很容易把原審判斷誤寫成最高法院新作的實體見解。

訴訟費與律師費:不是敗訴就當然不能扣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判決處理另一種情況。遺產管理人為確認遺囑效力而提起訴訟並上訴,以遺產支付第二審裁判費與律師報酬。法院考量遺囑效力確有疑義、確認結果關係遺產能否合法移交,且管理人並無過失,認定相關支出是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應由遺產負擔。第二審不是律師強制代理,也不代表委任律師必然不必要。

遺產管理人與律師評估訴訟費用必要性

可見訴訟最後是否勝訴,並非唯一標準。真正的問題是:提起救濟當時是否具有保存遺產的合理必要性、費用是否適當,以及管理人是否善盡職責。若只是為了個人利益爭訟,或因可歸責的疏失增加支出,就不能只貼上「遺產管理費」標籤,要求全體共同承擔。

實務上,先把三類證據留完整

第一,保留發票、收據、匯款與刷卡明細,證明金額確已支付。第二,記錄支出原因,例如稅單、修繕必要性、法院繳費通知及律師委任範圍,說明費用與遺產保存、管理或分割的關聯。第三,區分共同利益與個人選擇;若費用包含追思心意、個人居住需求或其他私人安排,最好拆項記帳。

有多位繼承人時,重大支出前宜先書面溝通;若情況緊迫,至少留下無法事先協議的原因。資料越完整,後續越能具體說明哪些款項應先扣除、哪些應由個人負擔。

結語

遺產不是家族共同帳戶,先墊錢也不等於當然取得返還請求。喪葬費、房屋稅、訴訟費或律師費都有可能由遺產負擔,但仍須就實際支付、必要性、共益性與有無過失逐筆判斷。面對金額較大或家人意見分歧的支出,及早整理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更能降低爭議。

法律資訊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應依具體事實與最新法令,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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