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段被時間封印的傷害,法律終於願意重新計算
「事情都過了十幾年了,還能怎麼辦?」許多曾在童年遭受性侵害的當事人,心中常有這樣的疑問。過去,答案往往令人無力:依現行《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對案發當下年僅七、八歲、根本不理解發生了什麼事的孩子而言,等到有能力面對創傷、鼓起勇氣求助時,時效往往早已流逝,案件連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都沒有。

這個困境,在2026年7月7日出現轉機: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並同步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無論是曾經受害的成年人、協助被害人的家屬與社工,或執業中的辯護律師,都應掌握這項變動。
修法內容與現行法比較
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最重本刑10年以上者,3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者,20年;1年以上3年未滿者,10年;其餘更短。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這正是問題核心:時效從案發當天就開始跑,不論被害人當時是否有能力求助。
以常見罪名為例,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刑法第227條第1項,最重本刑10年有期徒刑)時效長達30年,看似很長,但若被害人5歲受害,30年後也不過35歲——扣除幼年不理解、青少年期創傷壓抑等因素,實務上仍有大量案件在被害人準備好求助前,時效已經用盡。
三讀通過的新規定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換言之,等於把時效起算點實質延後到被害人滿20歲之後,而非案發當下。同步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也明確:於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代表尚未罹於時效的舊案,可援用新規定重新計算。總統就上開新修正規定已於2026年7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67801 號令正式公布施行。
——若在新法生效前時效已經完成(案件已罹時效消滅),並不會因新法自動「復活」,這類個案目前僅能透過憲法法庭尋求救濟(相關案件如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正在審理中)。
實務建議
曾受害的成年人可以這樣做:
- 先確認罪名與現行法定時效:不同罪名最重本刑不同,時效長短也不同,應先釐清罪名,再判斷是否仍在追訴期間內。
- 盡早整理與保存證據: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當年的日記、通訊紀錄、知情親友的證詞,拖得越久越難蒐集,應趁早著手。
- 諮詢律師評估「時效是否已完成」:這是新法能否適用的關鍵分界,須由專業判斷,不宜自行認定「來不及」而放棄。
- 若已逾時效,仍可留意憲法法庭救濟管道:不必因舊法時效已過就完全放棄尋求正義的可能。
辯護律師角度的因應與風險意識:
- 重新檢視兒少性侵案件時效,不能再依循「案發已久必然罹於時效」的慣性判斷。
- 留意證據滅失與記憶模糊對被告防禦權的影響:追訴期實質延長後,年代久遠案件的事實認定更仰賴間接證據,辯護策略須及早調整。
- 持續追蹤相關後續修法: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民法》請求權時效等動態。
結語
這次修法回應了社會長期以來對兒少性侵案件的正義困境,是重要的一步,但條文細節、施行日期與溯及範圍都有嚴謹界線,並非「一律重新起算」這麼單純。無論您想了解自己的案件是否還來得及追訴,或需因應新法調整辯護策略,都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事實具體判斷。
本文僅為法律普及與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涉及具體事實與最新法令,請諮詢劉尹惠律師或您信任的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