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本人在家人與中立專業人士傾聽下表達意願的溫暖插畫
監護宣告家事法2026年7月27日

監護宣告不只替家人決定:法院為何要聽見本人的意願?

劉尹惠律師

作者

前言:家人安排妥當,法院就會照單全收嗎?

當長輩因失智或其他心智狀況,已難以處理醫療、照護與財產事務,家屬常會聲請監護宣告,並提出監護人人選。然而,監護宣告可能深刻改變本人的生活與財產安排;即使本人表達能力受限,也不能因此成為程序中的旁觀者。

兩件廢棄發回:本人應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依民法第十四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宣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要求法院以本人最佳利益為準,優先考量本人意見,再綜合身心狀態、生活與財產狀況、親屬情感及候選人的利害關係。

高齡本人在家屬陪同下向中立專業人士表達意願的溫暖插畫

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二八號民事裁定指出,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會重大影響本人日後的生活照護與財產管理。法院應依本人的年齡、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以適當方式說明裁判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原審未完成這項程序,最高法院因此廢棄發回。

同院一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更進一步說明,應聽取本人意見的範圍,不只包括「由誰擔任監護人」,也涵蓋共同監護人如何分工,以及生活照護、財產管理等職務範圍。即使家屬對人選沒有爭議,法院仍須重視安排是否符合本人意願與最佳利益。

無法表達時,程序監理人扮演什麼角色?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本人在監護宣告事件中有程序能力;若無意思能力,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必要者,得例外不選任。透過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法院也應以適合本人身心狀況的方式,提供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士協助。

程序監理人在會談中支持高齡本人參與並協助溝通的插畫

程序監理人並不是與家屬「對抗」的另一方,而是協助保障本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與聽審權。前述第一二八號、第二○二號裁定均強調:本人若仍能表達,法院應讓其陳述;若已無意思能力,原則上應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認為例外無此必要時,也應在裁定中交代具體理由。

不過,不選任並非當然違法。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即認為,原裁定已說明有事實足認無選任必要,因此當事人僅以未選任為由指摘違法,尚不足成立。該案也提醒,家事非訟事件向最高法院再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單純爭執誰較適任、證據如何取捨,未必符合要件。

實務建議:把本人的聲音與生活脈絡帶進法院

在聲請前,家屬可整理本人過往對居住、醫療、財產管理及照護者的表達,例如談話紀錄、書面安排或親友說明;也應交代候選監護人與本人的互動、照護分工及可能的利益衝突。若本人仍能溝通,可向法院說明適合的陳述方式;若確已無意思能力,也可請法院審酌是否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屬在居家環境中陪伴高齡本人整理生活選擇與照護脈絡的插畫

結語:監護的核心,是保護而不是取代

監護制度確實需要有人承擔決策與管理責任,但程序的起點仍是本人的尊嚴、意願與最佳利益。家屬準備越完整,法院越能判斷何種人選與分工真正適合本人,也越能避免善意安排因程序保障不足而被廢棄發回。

法律資訊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律師委任關係。個案事實與證據不同,結果可能有異;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分享文章

需要法律諮詢嗎?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預約諮詢

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