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屋頂工程意外後,按日領薪的臨時工長期無法工作。雇主若說「你只做幾天,最多按基本工資算」,真的正確嗎?職災補償不因稱作臨時工而消失,真正關鍵是勞動關係、事故與工作的關聯,以及各項補償採用的法定計算基準。
臨時工也受職災補償保障
只要是受僱工作、因工作取得報酬,即可能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不因契約寫「臨時」、薪資按日計算就當然排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失能或死亡,雇主依法負擔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工資、治療終止後的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這是法定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也說明,此一制度旨在避免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頓失生活依靠,並協助勞動力重建或維持。

工資補償不是一律用「平均工資」
最常見的誤區,是把所有項目都用平均工資計算。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所涉勞工,是按日計酬、僅有數日出工紀錄的屋頂翻修人員。原審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工資補償,最高法院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採「原領工資」;依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原則上是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原審逕用平均工資,適用法律有所不合,因而將該部分廢棄發回。

相較之下,治療終止後的失能補償,才是依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平均工資通常以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就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按日、按時計酬者,若如此算出的平均工資低於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百分之六十,則以該百分之六十為準。可見,工作天數少不等於只能套用基本工資,也不能把「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互換。
何時轉為失能補償
工資補償並非只要仍在回診就無限延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認為,勞工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時,治療即告終止;其後應依失能程度處理失能補償,而非繼續請求醫療補償與原領工資。是否已達治療終止,應以醫療紀錄、失能診斷及個案證據判斷,不能只看住院天數,也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
把證據留在事故發生的當下
發生職災後,應立即就醫並清楚告知受傷經過,保存排班表、通訊紀錄、薪資轉帳、出工紀錄、現場照片、職災通報及診斷資料。按日計酬者尤其要保留約定日薪與實際工作日的證據。若另主張雇主未提供安全設備或延誤救護所生的侵權損害,也要分清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的項目;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雇主已給付的補償,得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但不宜未辨明重複項目就概括扣除。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民事判決亦因原審未詳查請求真意及項目是否重複,而將相關部分發回。

結語
臨時工、日薪工不是法律保障的例外。先確認僱傭與職災關聯,再分別釐清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平均工資、失能程度及可抵充項目,才能避免從錯誤基準一路算錯。金額或醫療終止時點有爭議時,宜及早整理薪資與醫療證據,向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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